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8)
(2009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 城鄉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五章 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環保優先方針,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投入,加強技術力量,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提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交通運輸、農業、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固體廢物分類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再利用,提高固體廢物利用率。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網上申報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 固體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全省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各地處置固體廢物的需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經濟、技術政策,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投資建設、經營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二條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規定向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提供有償服務,收取固體廢物處置費,保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
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固體廢物處置收費的管理辦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不得設置地區障礙,干擾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置,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
第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事先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進行監測和評估,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進行環境修復。
環境監測、評估、修復等費用由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城鄉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編制和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體系建設的指導。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經上一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住宅開發和村鎮建設開發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境衛生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或者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地生活垃圾最終處置方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服務許可證。
第十九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以及機關、學校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單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或者利用。
倡導凈菜上市、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第二十條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建設單位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向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設置應當經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作硬化處理,設置清洗設施、設備清洗出場車輛,防止污染環境。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使用密閉式運輸工具,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路、鐵路、民航、水路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置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集中處置的機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轉運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無害化處置設施,逐步實現城鄉共建共享。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采用先進工藝和設備,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鼓勵采用焚燒發電等先進技術處置生活垃圾。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衛生標準進行無害化等級評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年度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相應調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一)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發生變化的;
(二)危險廢物產生數量超過預計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預計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備、工藝發生變化的;
(四)委托他人進行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受托方變更的;
(五)其他重大變更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時間、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保存五年以上。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將臺賬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同意接受;
(二)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環境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報送移出地、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無轉移聯單的,運輸單位不得承運,貯存、利用、處置單位不得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