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彰顯了勇于擔當的精神,對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公民的權利義務作出界定,并對決策機構、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解決了原《環境保護法》存在的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等問題,實現了權責匹配,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環境法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此次修法彌補了地方政府環保責任虛化的弊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強調了各級政府履行改善環境質量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把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和基本環境質量作為重要公共服務職責。片面注重管理權力,忽略責任履行和追究,對上下級政府之間責任劃分和監督考核機制規定籠統,必然導致地方政府責任虛化,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因此,必須在立法上首先確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的理念,厘清權利義務的邊界,規范和約束地方政府環境行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力強化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從環境信息公開、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到政府環保履職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辭職機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權責邊界,推進形成完備的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結構。
此次修法扭轉了環保部門環境監管措施弱化的局面。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權,同時也進一步嚴格了環境監管部門的責任。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的執法方法太少、手段單一、權力偏弱,監管和執法力度有限,導致監督管理職能往往難以有效履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環境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有利于樹立環保部門執法權威,為環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時,通過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建立社會誠信檔案,公布違法“黑名單”等制度,使環保部門擁有更多的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期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此次修法根治了過去企業污染防治責任軟化的痼疾。原《環境保護法》中盡管有80%的法律條款針對企業,但是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嚴密、手段不強硬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情況堪憂。加大處罰力度,讓污染者切實承擔環境污染成本,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一大亮點。企業生產和發展的權利需要保護,但治理污染的責任也決不能偏廢。查漏補缺,進一步明確排污企業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責任,是今后一段時期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按日計罰、暗管滲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處罰措施,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將污染責任一追到底。
此次修法改變了社會公眾參與環保要求泛化的狀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了公眾更多的參與權利。每個公民都有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但過去對公眾等第三方主體在環境問題上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缺乏充分保障,影響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舉報人保護專門作出規定,并強調了公眾保護環境的責任,明確了公民環境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形成全民參與環保的良好局面。
權責對等,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各主體的作用。環境保護具有綜合性的特征,必須明晰全社會的權利和責任,營造統籌推進的大格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構筑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供了良好契機。
(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