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呂諾、周英峰)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鷹27日說,我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存在水源地水質狀況不容樂觀、部分地區供水能力不足、供水水質不達標問題突出、體制機制有待健全、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亟須完善等五大問題。
杜鷹27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作《國務院關于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說,據水利部2007年對全國661個建制市和1746個縣級城鎮的4555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調查顯示,約14%的水源地水質不合格;據環境保護部2011年對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顯示,約35.7億立方米水源水質不達標,占總供水量的11.4%。我國湖泊富營養化問題突出,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隱患多,極易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業項目布設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礦庫位于飲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邊的流動源污染風險較大,直接威脅飲用水安全。
在供水能力方面,杜鷹指出,一些地區尤其是西南地區水源工程建設嚴重滯后,工程性缺水問題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區資源性缺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城鄉供水應急備用水源嚴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別是應對持續和嚴重干旱的能力較弱;城鎮供水設施發展不平衡。一些城市供水設施不足導致自建供水設施無序發展,供水水質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供水普及率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縣城和建制鎮低于城市水平。
杜鷹說,全國95%以上的公共供水廠是在飲用水衛生新標準頒布之前建設的,這些水廠的水源水質和處理工藝均難以保障出水達到新標準要求;目前全國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超標,年漏損水量達60億立方米,同時造成水質在輸送過程下降;以屋頂水箱和地下水池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設施不能及時清洗消毒,導致水質合格率降低。
在體制機制方面,杜鷹介紹,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水源保護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地級以上城市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批復,保護區內違法排污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對于跨行政區的水源地,由于保護和受益主體不一致,保護責任和管理措施難以落到實處;監測覆蓋程度不足,監測指標不全,監測手段落后,自動化程度低;應急處置能力有待加強。部分地方政府應急預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質應急監測能力薄弱。城鎮供水應急能力建設剛剛起步,水廠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缺乏。部門聯動、行業聯動和地區聯動的應對機制尚未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響應機制不完善。
杜鷹指出,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飲用水的各項配套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冻鞘泄┧畻l例》已頒布實施18年,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要求。至今還沒有專門的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評價方法。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相關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保障資金嚴重不足,城鎮供水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隨城鎮化發展呈下降趨勢;二是企業進入供水市場缺乏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三是水價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約而難以及時調整到位,無法保障設施更新改造與大修費用。截至2011年底,全國公共供水企業虧損面為31%,資產負債率高于50%。